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以下简称助研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助研奖学金评选条件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
(三)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表现突出,且获得导师给予的助研津贴。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助研奖学金:
(一)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及以上处分的;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注册的。
第五条 助研奖学金标准根据导师给予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金额,按1:1比例配套,学校奖励金额上限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第三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助研奖学金按学年核算,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初,研究生院根据上一学期财务处发放助研津贴的数据等核定助研奖学金发放对象及金额后,由财务处发放至博士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从博士生导师科研经费支付,经研究生院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至博士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八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博士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助研奖学金,追缴已经发放的助研奖学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级博士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