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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6】2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改进和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加快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步伐,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遴选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优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学科专业,应有较强的师资队伍,有较好的可供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训练的条件,已建立起从硕士生到博士生的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制订学科专业(一级学科)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应包括: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申请条件、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和标准,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等。

第六条 学院按招生专业成立考核组,组长一般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科(学位)专业负责人担任,成员为3名以上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跨学院的学位点应加强沟通与协调。考核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考察结论。

第三章 招生导师及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需经学校确认具有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有在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补贴(奖助学金)等。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占当年学校下达到学院的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学制及申请、考核程序

第九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从我校在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专业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且硕士和博士所学专业应在相同或相近的一级学科。主要有3种学制, “1+4”(硕士研究生1年、博士研究生4年,限十年树人计划)、“2+3”(硕士研究生2年、博士研究生3年)、“3+3”(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3年)。

第十条 报名

申请人按照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考核

导师、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考核组根据考核方案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结论、拟录取建议名单并公示。

第十二条 拟录取

研究生院审核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考核结论和拟录取建议名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对于学院上报的拟录取的、明显不符合条件或科研能力无法达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考生,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否决权,并视具体情况调减学院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五章 培养及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为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的管理,按硕士、博士相应阶段我校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按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课程学分、学习时间达到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培养年限、符合湖北大学申请授予硕士学位要求者,可以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和学历证书,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未通过答辩者,取消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的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和学历证书,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水平但已达到硕士水平的,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和学历证书。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4〕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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