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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字【2015】2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在籍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按学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复试成绩等情况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上一学年度综合表现情况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比例为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0%。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二、三等3个等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8000、4000元。

第六条 全校每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度按不超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80%,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安排经费。学校参照生源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学风状况等指标,核定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额度。各学院可自行确定各等次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其中,一、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一般不低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除具备基本申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秀;

2.科研创新能力突出;

3.在重大学术科技竞赛或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好成绩;

4.在学团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一年内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2.一年内有旷课、旷考或多次迟到、早退行为(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办理报批手续);

3.上一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

4.未按学校规定注册;

5.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且未按期毕业;

6.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业奖学金发放作出相应调整:

1.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2.变更培养类别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按新的培养类别核发学业奖学金;

3.研究生因故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确定金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组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研究生如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两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录取阶段进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年9-10月进行;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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