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原有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不再发放。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获得资助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财务处每学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每年七、八月份不发。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作出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发放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三)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变更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按新的培养类别核发助学金;
(四)研究生所转人事档案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暂不发放助学金,自档案材料通过审查之日起开始发放;
(五)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助学金,追缴已经发放的助学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